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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误将儿子撞死,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排除故意制造事故的可能性,判保险赔 68 万

    2022-04-18 17:04:31  |  来源:九派新闻  |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大参考》报道,近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判决,引发关注。

    据了解,当时父亲杜某驾车意外撞死了儿子小杜,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以侵权人和受害人是近亲属为由拒绝赔偿,称合同有约定,对保险人家庭成员或者驾驶员家庭成员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于是,杨某妻子就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典》第 497 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无效。

    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 68 万元。

    >>> 案件回顾

    2021 年 4 月 29 日 18 时许,杜某驾车沿朱张线太康县朱口镇杜庄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小杜发生碰撞,造成小杜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杜无责任。经鉴定,认定小杜系颅脑损伤死亡。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检察院认为对杜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不起诉决定。

    太康县法院查明:原告肖某与被告杜某系夫妻关系,小杜系二人婚生之子。杜某具有合法驾驶车辆的驾驶资格,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 6 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内,车辆登记车主和投保人均为原告肖某,且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有交强险及 50 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太康县法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肖某各项损失 68 万元。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法院。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肖某以及杜某系死者小杜的监护人,处于权利人一方;同时,杜某是该事故的车辆驾驶人,肖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处于侵权人一方;权利人与侵权人混同,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口市中院审理认为:侵权人杜某与小杜虽系父子关系,但经公安机关侦查,小杜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检察机关对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说明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道德、法律风险,故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照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以杜某为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大参考、四川法治报】

    关键词: 保险公司 赔偿责任 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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