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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直播间里诋毁同类商品,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

    2022-04-27 08:30:07  |  来源:现代快报+  |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随着互联网直播平台兴起,直播带货新业态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采用直播带货的形式销售。一些主播为了吸引眼球,达到更好的直播效果,经常采取与同类商品进行对比的方式,有时甚至会诋毁同类商品。4 月 26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2021 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直播中诋毁同类商品,双方闹上法庭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各大电商平台 "618" 促期间,江苏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的多场直播中,将北京某公司的新风机产品与他们的新风机产品进行比较。江苏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直播时使用 " 不安全 "" 这个金属的大疙瘩,他的滤网啊,说得难听点,就能把人砸死 " 等对北京某公司的产品进行评价。

    为此,北京某公司将江苏某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江苏某公司的这些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北京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请求依法判令江苏某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直播平台和全国性报纸媒介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在淘宝直播间直播带货时的对比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原告和被告都经营空气净化机商品,双方是相同行业内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而本案纠纷是因对上述商品的宣传、对比等行为而引发,因此双方可以形成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无事实依据、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被告在直播视频中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相关评价,属于贬低竞爭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综上,法院认为,被告直播带货时发表的与原告产品相关的对比内容对原告产品的商品声誉和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构成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如何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首先,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其次,因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对被告的商誉造成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在直播平台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可依法适用法定赔偿。

    法官:应通过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取竞争优势

    一审案件承办法官邵静娟表示,直播带货时的商品对比行为是对商品的客观评价还是构成商业诋毁,需要对行为的性质进行严格审慎的法律认定,厘清正当商业评论与商业诋毁的法律界限。在进行商品对比时,经营者可以对同类商品的商品性状如说明书所载明的相关性能指标数据进行客观描述,但若在没有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主观负面评价,影响其他同类产品商品声誉、商家信誉的,应认定属于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

    在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直播运营者及带货主播应当通过提升自身产品与服务质量来获取竞争优势,而不是企图依靠恶意诋毁同行经营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直播活动中,应履行谨慎注意义务,规范直播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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