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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互联网ETF: 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2-12-12 18:26:40  |  来源:证券之星  |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24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认购价格为 1.00 元。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1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部分,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认购费用/佣金。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50%。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结。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都属场内份额。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发布在 2022 年 12 月 13 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网下现金发售机构,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公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部分内容。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未登记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基金份额只能进行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上述份额的赎回交易,须先转托管到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等;                   (2)市场风险;                          (3)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流动性风险;                    (6)参考 IOPV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香港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如投资存托凭证的,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基金资产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指数调整等发生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场内简称:恒生互联网 ETF  基金代码:159688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  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的合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现金认购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币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50 亿份(折合为金额 5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50 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份额  末日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末日每笔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 50 亿份。末日投资者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部分内容。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4)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将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1日。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 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50万           0.80%            M≥100万         1000元/笔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认购费用和认购佣金的计算方法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网上现金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0%=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0%)=1008.00 元  该投资者所得总认购份额=1,000+1/1.00=1,001.00 份  即投资者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 元,则投资者实际可得到 1,001.00 份基金份额。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网下现金认购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0.5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0%=4,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0%)=804,000.00 元  该投资者所得总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804,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 2 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均以基金份额申请。点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请。投资者办理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规模上限为人民币 50 亿元的限制。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投资者的开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并使用深圳A 股账户。  四、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和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网上现金认购流程、需提交的文件等应遵循发售代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本公司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 10 万份(含 10 万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  (2)业务办理时间: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的 9:00-16:00(周六、周日不营业)。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③ 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  ①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②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③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④ 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⑤ 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用于认购华安恒生互联网科技业 ETF(QDII)”;   ③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安直销中心并电话确认。华安直销中心联系电话:(021)   (1)业务办理时间 2023 年 1 月 3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六、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办理过户登记。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目前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佳亮、楼茜蓉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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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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